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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

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安全预评价)
   本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为建设单位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供评价技术服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七条: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为保障建设单位安全管理的依法规范经营提供技术依据和技术服务。
2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
      为建设单位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供评价技术服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为保障建设单位安全管理的依法规范经营提供技术依据和技术服务。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现状评价
      为建设单位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供评价技术服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为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的依法规范经营提供技术依据和技术服务。
4、其他相关服务
      提供其他技术服务:区域安全风险评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标准化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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